公司什麼給代通知金給員工?

來源:法律科普站 8.77K

公司什麼給代通知金給員工?

一些地方出台勞動合同法方面規章制度,其中提到了代通知金,這個和經濟補償金的性質不同,支付標準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當然,不是所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都有代通知金,有些是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那麼,公司什麼給代通知金給員工?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公司什麼給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二、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限制有什麼?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單方解除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進行了限制,這些限制包括程序上的,也有實體上的。

從實體上看,為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行使非過錯性解除權或進行經濟性裁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在程序上,勞動合同法和工會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不履行通知工會的程序性規定,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會因存在程序上瑕疵而無效。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給大家講了公司什麼給代通知金,公司向員工支付代通知金,有三種法定情形,包括員工患病不能繼續工作、經過培訓無法勝任工作或者簽署勞動合同的情形發生重大變化等。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解除合同的,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