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成年工造死亡怎麼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使用未成年工造死亡怎麼算?

對於僱傭童工我們大家都知道是違反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的,但是僱傭未成年工並不是違反我們國家法律的行為。對於使用未成年工的情況現在越來越多見了,但是未成年工也是人也是有受傷的時候,如果使用未成年工造死亡怎麼辦呢?

未滿16週歲的屬於童工,用人單位招用童工導致其因工作原因死亡,不能認定工傷。應當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賠償。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  

勞動能力鑑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 

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對於使用未成年工造死亡的問題其實案例也有發生過,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的補償規定説的是未成年工工傷的話是可以按照成年工人工傷補償條例的,所以説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在工傷補償標準上面找到答案,但是我們是要找當地的規定的而且要結合我們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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