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員工如何寫離職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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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辭退員工如何寫離職申請書?

被辭退員工如何寫離職申請書?

被辭退人員不應該填寫辭職申請表。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規辭退和正常辭退。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因此,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

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

擴展資料:

被辭退人員有一定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如果你寫了辭職申請,表示你是主動辭職,那就得不到任何賠償。所以,一定不可以填寫,而要求公司給你一張辭退書。然後依照《勞動合同法》給予你贏得的補償。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就準備好勞動合同,到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以上幾點都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在用人單位開除員工的時,員工應該明確的要求用人單位進行出示相關的開除證明,以此證明用人單位是屬於開除員工而不屬於員工的辭退行為,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的勞動賠償,具體勞動賠償根據員工的所在工作單位時間來進行相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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