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了競業限制還需要履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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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了競業限制還需要履行嗎?

一、被辭退了競業限制還需要履行嗎?

被辭退了競業限制不需要履行,在整個經濟體系中,各行各業的競爭可謂是相當激烈。對此,許多企業為了更好的與商業對手搞竟爭,紛紛使用起了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在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限制並禁止員工在同行業其他單位工作。

二、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1、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不能約定解除;而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企業違反競業協議承諾未支付補償,勞動者經催告後仍不付補償,此時勞動者可以行使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合同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單位提前1個月通知可以放棄競業限制。

2、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在職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離職人員。

4、競業禁止針對的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而競業限制針對員工的限制為離職2年以內。

5、單位對競業禁止人員不需要支付補償;而單位對競業限制人員在離職後必須補償,而不是在職期間支付保密費。

6、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以單位支付補償金為生效條件,補償金不明的,雙方可協商,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補償金。

三、違反競業限制的後果

1、違反競業禁止,根據《公司法》第148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3、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及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因此,違約金約定過高或過低的,仲裁及審判機構可以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參照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進行相應調整。

職員若是被用人單位辭退,那麼就需要遵守不得子同行業擔任兼職的競業限制的規定,制定競業限制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職員在就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泄露公司的機密給其他的那位,由此導致本公司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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