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員工入職幾天有工資的勞動法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9W

關於新員工入職幾天有工資的勞動法規

工資是每一位企業員工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很多企業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新員工入職沒有多長時間或者還在試用期就又要求離職的,那麼這時候新員工的工資成了最難界定的問題,今天咱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新員工入職幾天有工資以及遇到相關薪資糾紛時該如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這一系列勞動法規。

新員工入職幾天有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新員工入職在試用期是有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投訴時所需材料: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繫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由上述內容可見,對於“新員工入職幾天有工資”這個問題,我國勞動法規定從工作日開始就應該有工資,所以當你遇到類似情況時,完全可以向企業提出合理的工資要求,同時勞動者需要保留好相關的勞動合同及協議等等工作依據,以備出現工資糾紛時提供有效的依據,涉及到具體如何計算工資以及在討薪過程中的種種問題可以求助專業的律師或者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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