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者沒有入職有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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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者沒有入職有工資嗎?

現如今很多的大學生都會為自己的家長減輕負擔,在大學期間,因為教學的方式與高中的區別很大,所以大學期間有很多的課餘時間,所以很多大學生就會利用這個時間,去學校附近的一些商店進行兼職。我們知道,作為一個勞動者,我們付出勞動,當然也是要得到一定的報酬的。那麼關於勞動者沒有入職有工資嗎?

一、關於勞動者沒有入職有工資嗎?

有工資的,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不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入職準備

1、人力中心向合格者發送《錄用通知書》;

2、確認新員工報到日期,通知新員工在報到之前來公司明確報到需注意事項:所需資料、體檢以及其他須知;

3、通知人事助理新員工報到日期,人事助理準備好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所需表單並負責依據《新員工入職通知 單》內容落實各項工作:

--用人部門負責安排辦公位,申領電腦、電話;

--行政辦負責發放辦公用品;

--信息組負責開通郵箱、帳號、調試電腦設備等。

--辦理員工工號及出入登記打卡。

入職審查的責任和舉證的技巧

(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告知的義務和入職審查的權利

從《勞動合同法》的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作為一家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從以下兩個方面擁有義務和權利:

1、對本單位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具有告知義務。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依法告知勞動者相關內容,如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等。即使勞動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動告知。同時,還應積極採取書面方式保存告知行為的證據。

2、對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具有知情和審查的權利。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也有知情權,即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勞動者的年齡、性別、學歷、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以上情況,需要勞動者提供有關的書面證明材料,用人單位同樣應該好好保留、掌握和管理。

從以上例舉我們應該注意到,這中間用人單位的告知內容是比較廣泛的,基本上涵蓋了勞動關係的全部內容,而勞動者的告知義務相對少很多,只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實踐中不外乎就是年齡、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學歷、工作經歷、是否與前單位解除合同等,而對於與勞動合同沒有直接關係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不回答。

三、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勞動者在為用人單位勞動時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入職,是否有簽訂勞動合同等,只要我們為他們勞動了,那就應該拿到相應的報酬,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的,可以到有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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