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詆譭領導為由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1W

一、公司以詆譭領導為由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公司以詆譭領導為由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這種情況屬於非法辭退,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與公司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情況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對員工進行補償: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員工拿到的經濟補償金是否要納税?

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需按一定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取得收入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因此,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包括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但是,考慮到勞動者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後,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工作,缺乏生活保障,因此,國家規定了對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最低標準,只有超過該標準的數額在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進行平均後,才向勞動者徵收個人所得税。

綜上所述,公司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但是必須有合法事由。如果以員工詆譭領導為由辭退的,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公司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員工的確有這樣行為比較嚴重的,公司可以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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