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被公司末尾淘汰有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可以要求賠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雙方勞動合同的解除只能法定,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才可以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而雙方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約定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約定的末位淘汰與法律衝突,所以説是末位淘汰的規定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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