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末尾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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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末尾淘汰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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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對於某些事項,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意願選擇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缺乏這種條款不影響其效力。我們可以將這種條款成為可備條款。法定可備條款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具備的條款。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是非常重要的,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但是這些條款不是在每個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具備的,所以法律不能把其作為必備條款,只能在法律中特別的予以提示。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本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裏所規定的“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都屬於法定可備條款。

1、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等事項作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本法第十九條對如何確定試用期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長短、勞動合同的類型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有所不同。本法第二十條對試用期的工資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尚處於不完全確定的狀態。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2、培訓

培訓是按照職業或者工作崗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要求,以開發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和訓練過程。根據1996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的規定,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按照工作需要對職工進行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企業職工培訓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掌握職業技能的職工隊伍為目標,促進企業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並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職工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職工作。

3、保守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是不為大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任何一個企業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祕密都十分重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用人和勞動者選擇職業都有自主權,有的勞動者因工作需要,瞭解或掌握了本企業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等資料,如果企業事先不向勞動者提出保守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的要求,有的勞動者就有可能帶着企業的商業祕密另謀職業,通過擅自泄露或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祕密,以謀取更高的個人利益,如果沒有事先約定,企業往往難以通過法律討回公道,從而使企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業祕密的具體內容、方式、時間等,與勞動者約定,防止自己的商業祕密被侵佔或泄露。

4、補充保險

補充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它用來滿足勞動者高於基本保險需求的願望,包括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補充保險的建立依用人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單位自願實行,國家不作強制的統一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參加基本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實行補充保險。因此補充保險的事項不作為合同的必備條款,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5、福利待遇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待遇也成為勞動者收入的重要指標之一。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單位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為勞動者就業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

分別是勞動者和企業雙方可公開的部分信息、工作的具體事項、時間段、薪酬、是否有保險。企業為了保護自身利益,還會和勞動者單獨用合同形式約定保密相關的協議、曠工的協議。和勞動者利益相關的額外約定還有福利待遇、保險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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