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遭遇末位淘汰被辭退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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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如果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勝任工作,通常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而在績效考核中,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員工,排名末位與能否勝任工作不可劃一,不具有直接相關性。因此,員工只是排名靠後,但這一簡單的排名並不能説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如果公司僅僅以末位淘汰辭退員工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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