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單方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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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單方調崗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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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調崗調薪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調崗調薪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範疇),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一方發出變更的要約,一方發出承諾,雙方合意,以書面形式變更。但現實情況是,用人單位因為不滿勞動者的工作變現,提出變更,往往通過調崗達到調薪的目的,但是勞動者不同意,認為用人單位是通過此手段逼迫自己走,於是以用人單位沒有足額支付為由,要求補足,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

目前,仲裁機關和法院對此種糾紛的態度是:首先承認和保護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允許企業根據員工的表現和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來調整工作崗位和薪酬。其次,為防止用人單位對此權利的濫用,講證明責任推給了企業,並且證明標準很高,不是一般合理性而是充分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對減少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立法和司法是允許用人單位單方變更權的,但是此權利不能濫用,應從勞動合同約定,規章制度,勞動者工作表現,崗位任職條件,崗位薪酬制度以及客觀情況變化等方面充分證明調崗調薪具有充分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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