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工種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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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工種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

有毒有害工作在我國的勞動法中是有明確規定要保護勞動的身體安全的,但是也會發生有毒有害工種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解除勞動關係就需要支付補償金。但是有毒有害工種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是要根據標準來的,接下來小編將介紹一下補償標準的內容。

一、有毒有害工種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

1、確定你所從事的職業是否屬於有毒有害工種,參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2、確定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因為兩者的補償不一樣

3、確定是以為什麼原因造成的辭退,因為如果是不遵守勞動紀律等就只有補償,沒有賠償

4、工作期限,即從何時開始從事該工種

5、確定以上情形之後,才能確定補償數額的,通常情況下,按照工齡計算,工齡滿1年給予1個月工作的補償金

二、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危險作業Σ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λ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λ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論是什麼類型的工種,只要是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不符合勞動法的要求就必須對勞動進行合理合法的補償。對於有毒有害的工種,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除了要按照普通勞動者的補償來,還要考慮工種特殊性,進行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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