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拖欠工資主動離職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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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拖欠工資主動離職有補償嗎

一、單位拖欠工資主動離職有補償嗎?

有的,可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應設法收集證據後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按實際情況,勞動者有要權按法律規定自動離職,而公司應當在解除合同時一性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公司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法。雙方協商無效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處理,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此,該公司可以向法院主張因員工違反《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

1、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主動辭職還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只有辭職前的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與單位進行協商辭職以及單位出現過錯時辭職三種情形,如果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沒有通知單位就辭職的,用人單位有權以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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