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停發工資和社保員工可以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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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期間停發工資和社保員工可以解除合同嗎?

懷孕期間停發工資和社保員工可以解除合同嗎

懷孕期間停發工資和社保員工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工資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其實,用人單位停發工資、停繳社保的做法是違法的,職工也不需要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就公司違法行為也可以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的。公司試圖以這些方法強迫員工主動離職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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