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保險辭職可以隨時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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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保險辭職可以隨時走嗎?

一、未繳納保險辭職可以隨時走嗎?

未按時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可以隨時辭職走人,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可以依法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且單位沒有在終止勞動合同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起到離職日的雙倍工資。

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金,職工可以隨時辭職,並且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替勞動者繳納相關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保險的話,那麼可以視作違反和勞動法的行為。一旦是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員工可以進行辭職,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相關申請。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按時支付其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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