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斷勞動關係時失業險還可以享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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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斷勞動關係時失業險還可以享受嗎?

中斷勞動關係時失業險還可以享受嗎?

可以。一般來説,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義務。具體而言,對於勞動者因其自身原因而中止勞動合同的,可根據勞動者主觀過錯情況來決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履行與否。勞動者主觀有過錯的,如非因公意外失蹤、被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全部義務的履行。

勞動者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義務履行的內容仍然不變。至於應徵入伍,用人單位先前所負的義務在這段時間則完全由國家來承擔履行。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中止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亦可依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表決通過的相關決議、辦法、規章制度來執行。

對於雙方協商中止勞動合同履行,則由雙方協商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的權利義務履行。對於因其他原因導致的勞動合同中止,除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情況外,一般可以根據雙方的合同和事後約定內容來執行。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期間,用人單位一般不得減弱其對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勞動者的權利在此期間不受影響。

此外,在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前或中止履行後,雙方也負有相應的協助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兩點:

1.勞動合同中止前的告知義務與中止事由的知情權

除意外失蹤、被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情況以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任何一方要中止勞動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從告知義務分擔來看,勞動者一般對因其本人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中止的情況負有向用人單位告知義務,在告知的同時必須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明文件。用人單位一般對因法定原因、單位自身原因及共有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中止的情況,負有向勞動者告知的義務,並對因自身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中止的情況向勞動者提供真實報告。通知的方式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

2.勞動合同中止後重返工作的權利與保障義務

勞動合同履行中止與勞動合同履行終止不同,它是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暫停,在暫停事由消失後仍然要恢復履行,因而會出現勞動合同中止期滿後勞動者重返工作崗位的問題,勞動者重返工作崗位既是其權利,同樣也是其義務。為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中止時,對於中止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給勞動者出具證明,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勞動者基本情況、在本單位的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勞動合同的起止日期、中止的原因及中止的起止日期。勞動者在中止期滿後超期不歸,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和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者原有的工作崗位,在不能提供原崗位的情況下,應安排適當的崗位並負責提供相應的上崗培訓,對於確實無法解決的,要按照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

勞動法規政策對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具體的中止期限需要根據中止的具體情形來判斷,不同的中止條件有不同的中止期限。

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就是勞動者服兵役的時間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時間。依據《工會法》第15條和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止期限就是勞動者在工會任職的期限,一般為3年或5年。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被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就是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不可抗力存續的時間就是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勞動者下落不明之日起到勞動者出現之日或者被宣告死亡這段時間,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間。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中止勞動合同的,其中止的期限也應該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不能隨意解除,但在特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中止勞動關係,暫停履行勞動合同中的相關事項,勞動關係中止之後在一定的條件下還可以恢復。中止勞動合同之後,雙方還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而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雙方之間就不再有勞動關係,也無需再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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