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提前30天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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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證據就是知情的同事作證,辭職信本身也可以作證。但凡是能夠證明是什麼時候提交辭職信的人證、物證等都可以證明。

如何證明提前30天辭職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是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可以把書面通知書複印或者拍照留底,若單位無視或者不理會離職通知而不給予離職,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 當事人的陳述;

(二) 書證;

(三) 物證;

(四) 視聽資料;

(五) 電子數據;

(六) 證人證言;

(七) 鑑定意見;

(八) 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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