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一定要提前30日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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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一定要提前30日提出辭職

勞動者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不過有的人發現,在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的時候單位要求必須要提前30日告知。那從法律角度來看,是否一定要提前30日提出辭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是否一定要提前30日提出辭職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一般來説,勞動者要離開原工作崗位,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明確表達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意思。除非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或者用人單位存在違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如出現《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這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離職,用人單位需要時間來尋找合適的勞動者來填補勞動者離職後留下的空缺;另外,勞動者離職的工作交接也需要一定的時間。

二、員工辭職應辦理哪些手續

關於辭職在勞動法中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原則上,對於轉正之後的勞動者來講,要是想要辭職的話,則需要提前30日提出辭職。但如果是試用期的勞動者,則僅僅需要提前3日就行了。而要是單位本身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這種情況下,就可以及時辭職,不用再等待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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