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患癌職工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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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患癌職工要滿足什麼條件

很多人會因為工作環境原因,而導致自身患上疾病,嚴重的甚至還會得癌症。而此時,用人單位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可能會解僱患癌職工,但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此時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行。那到底解僱患癌職工要滿足什麼條件?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因患病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想要解除患癌職工必須得滿足上述解除患病職工的要求就可以合法解除了。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按照我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為保障生病職工的勞動權利,明確了用人單位需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對於患癌職工來講,雖然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將其解僱,也就是解除與患癌職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但同時也做出了嚴格的條件要求。那究竟單位解僱患癌職工要滿足什麼條件,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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