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前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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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員工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無需提前通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前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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