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終止法定退休年齡導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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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終止法定退休年齡導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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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是可以終止的,不是一直存續下午的,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了,勞動關係是否就終止了呢?很多勞動者都對這個問題產生困惑,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勞動關係終止法定退休年齡導致的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關係終止法定退休年齡導致的嗎

1、勞動關係終止並不是法定退休年齡導致,而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係並不必然終止。

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根據勞動法法理,該條規定一方面賦予勞動者以主張權利到齡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據,另一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人事自主權杜絕到齡該退者“佔”而不退的依據。由此可見,該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兼具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願意主動履行義務,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法律就應該維持雙方勞動合同效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也可從另一側面支持本案可依法按勞動關係處理。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2、法律對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沒有禁止性規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排除在勞動關係的主體之外。《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招用16歲以下的兒童,而未規定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既然法律未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户聘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那麼,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行為就不違法,雙方的勞動合同應有效。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不是以“是否超過退休年齡”為判斷標準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可見,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才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可見,判斷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應看該類人員是否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若勞動人員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勞動關係自行終止,勞動人員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關係轉變為勞務關係;若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仍為勞動關係。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中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的答覆認定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仍然是勞動 關係。

勞動關係的終止,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許多的爭議,而且大多數都傾向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一定會導致勞動關係的終止,所以,遇到這類似的問題,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諮詢,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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