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係是否還存在?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係是否還存在?

作為一名勞動者,達到一定的年齡,是可以退休,領取退休金安度晚年的,可是,也是有很多情況,是達到了退休的年齡,仍然在工作的,可是,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係是否還存在呢?在我們進行判斷的時候,是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判斷的。

一、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係是否存在

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係,是勞務關係。

退休指職業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達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職業勞動領域,依法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的一種法律行為以及該法律行為所導致的事實狀態。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係,辦理退休手續。我國勞動立法上存在這樣一個假設: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再從事有收入的社會工作。法定退休制度不僅影響到勞動者個人的權利,更有關社會的秩序和管理,如果不嚴格執行可能導致管理混亂,影響就業秩序,阻礙生產力的提高。

根據《勞動法》 第72條、《社會保險法》 第4條和第10條之規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社會保險法》第16條2款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繳費不足15年的,勞動者可選擇或繼續繳費,或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此時勞動者是否繳費已不再是強制的,而是可選擇的,證明勞動關係此時終止。綜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未繳納養老保險的原因不在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而是按照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不需為其繳納養老保險。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們要注意進行區分。而我們在進行判斷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時候,法律中其實是給出了明確的答案的,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但是是可以認定為存在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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