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哪些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其實也是用人單位合法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行為,然而單位若需要進行經濟性裁員的話,那麼必然要先符合了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則單位的裁員行為還是會被認定為違法,自然也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一般哪些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下文中小編就這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1)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企業破產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企業依法進行重整的,可以裁減人員。

(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發生嚴重困難,是指用人單位的產經營難以為繼,不得不進行裁員。

(3)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企業轉產,是指改變主要經營的業務,重大術革新,可能導致同樣的工作只需更少的勞動者即可完成。企業轉、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需要裁減人員的,必須先變更勞動合,即出於儘量少裁減人員的目的,採取減少工時、輪換工作等辦法。採取上述辦法後仍然需要裁減人員的,可以裁減人員。

(4)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二、經濟性裁員如何補償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了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

我國經濟性裁員,一般指辭退成批人員。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經濟性裁減人員,應發給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是: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發給1個月相當於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多少年就發給多少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的月平均工資,按企業的月平均工資計發。

結合《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我們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相關內容有一定的瞭解。在裁員的時候具體應該裁減哪些員工,這些其實法律中也有規定。而在被裁減之後,自然單位需要對員工做出相應的補償。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會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