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裁員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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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裁員的情況有哪些

單位要想辭退員工的,那麼必須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當中的規定操作,不然就是違法辭退,此時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時候,也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情況才行。那麼單位可以進行裁員的情況有哪些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裁員的情況有哪些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時才可以裁員。《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補充增加了三種單位可以裁員的情形:

(一)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二)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為了與《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銜接,《勞動合同法》修正了《勞動法》中“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可以裁員”的規定,而規定單位在“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時可以裁員。

二、被裁減人員有哪些權利

經濟性裁員只發生在企業中。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範圍,用人單位的範圍比較廣,包括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經濟性裁員只能發生在企業中,只有企業才有可能進行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後,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首先通知此前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因此,對於被裁減人員來説,在用人單位裁員後6個月內重新對外招聘時,有權首先獲得單位通知,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被錄用。

我國相關法律中也是有要求的。另外對於被裁減的員工範圍,也是要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做出。同時,對於這部分被裁減掉的員工,單位還要按照規定支付其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根據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確定這個補償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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