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能隨時辭退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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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闆能隨時辭退員工嗎?

老闆能隨時辭退員工嗎?

是不能的。

1、老闆主動辭退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沒有籤勞務合同,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退就是屬於用人單位開除員工,對於此行為如果用人單位要實施這個權利,需要在合法的情況下,如果不合法的話,那麼也是有相關的條款來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但如果員工作出了不合法的事情,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時的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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