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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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嗎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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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隨意開除員工該怎麼辦

用工單位享有用工自主權,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計劃及需求,在人力市場上自主選擇勞動者,當然在試用期內考核勞動者工作技能及業務水平是合理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紀違法的勞動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工單位在不能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用工單位隨意開除勞動者的情形屢見不鮮。有些用工單位憑藉老闆個人喜好隨意決定勞動者去留;還有些公司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可隨意開除員工,法律意識淡薄。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應當合法合規。如果這樣,勞動者該如何處理?


  1、理性對待,據理力爭。在現實工作的勞動關係中,用工單位可以根據員工的表現,決定其去留,但並不意味用工單位隨意開除員工。若用工單位無理由開除員工,應當據理力爭,讓用工單位説明理由並出具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或者其他手續。因此在爭議過程中要以理性態度對待。


  2、協商不成,尋求司法幫助。根據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在無故被解僱後,可以和用工單位協商談判。但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則用工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若用工單位拒絕勞動者繼續上班也不同意支付給勞動者賠償金,那麼勞動者可以選擇司法途徑解決該問題,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如果用工單位認為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那麼用工單位必須舉證證明這些事實。當然特別規定也要特別對待處理。如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工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在這種用工模式下,用工單位可以隨時辭退勞動者而不屬於違法,但勞動報酬必須給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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