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出具書面證明 - 但確認勞動關係後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1W

單位不出具書面證明,但確認勞動關係後怎麼辦?

一、單位不出具書面證明,但確認勞動關係後怎麼辦?

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該份證明實際上涉及到勞動者眾多的切身利益時都需要的。勞動者可以選擇兩種方式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通過司法程序解決,通過行政投訴解決。

二、解決辦法

例如,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在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時,該證明是很好的書面證據,勞動者到新的用人單位再就業時,工作年限涉及到勞動的年休假時間,因為在其它單位累計的工作年限也可是計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的。

另外,諸如辦理退休手續等在其它很多涉及勞動者權益方面都有可能用到這份證明。所以這份由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對勞動者來説是極其重要的。但是在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擔心出具後會對本單位有什麼不,所以大都不願意出具這樣的一份證明,而勞動者一方恰恰又必須提供該證明,如果用人單位 不願意出具的,勞動者一方該怎麼辦呢?對此,律小編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兩種方式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所以出具該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通過行政投訴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實務中勞動部門接到投訴的,一般都會做相應的瞭解,如果確實存在應當出具的情況的,勞動部門會責令改正已發生違法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使之恢復到合法的狀態。另外,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因違法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這個用人的單位不肯給我們開出這個書面的證據的時候,我們是可以根據上面所説的兩種辦法去要求這個用人單位給我們開具這個證明的材料的,畢竟這個證明的材料對於我們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我們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執行才可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