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最長多久 - 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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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最長多久?有哪些規定?

在正式工作期之前我們都會經歷一段試用期的時間,那麼試用期最長多久,有很多年輕人都很關心這個問題,有很多時候我們常常聽見別人説試用期1到3個月,到底對不對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試用期最長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19條有明文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年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在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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