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的轉讓需要員工同意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勞動關係的轉讓需要員工同意嗎?

我們大家在工作方面的事情都是非常關心的,現在的我們也有很多人是在公司當中上班的,對於公司當中上班的人來説都是需要對公司方面的問題有了解的。公司有的時候會轉讓的,我們與公司是勞動關係。那麼勞動關係的轉讓需要員工同意嗎?

單位的所有人變換並不影響員工的勞動關係的存在,所以並不需要員工同意。

如果因此需要和員工變更勞動合同,那麼此時是需要經員工同意的,如果協商不一致是不得變更勞動合同的。

如果以此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於勞動關係的轉讓需不需要員工的同意我們國家規定的是並不需要員工的同意的,因為公司就算是轉讓給了別人肯定也是那個公司,所以説我們的工作還是沒有什麼變化的,所以説是不需要提前告知員工的。告知員工的情況也有很多,比如辭退員工就是需要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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