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處理員工勞動關係轉移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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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處理員工勞動關係轉移需要注意什麼?

與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再到新單位簽訂新的一份勞動合同,這就是一種簡單的勞動關係轉移。勞動關係存在在我們身邊的每一個人,勞動關係的轉移也時常發生在我們周圍。如果勞動關係轉移處理不好,就容易發生爭議。那麼,用人單位在處理員工勞動關係轉移需要注意什麼?請看下文。

一、用人單位在處理員工勞動關係轉移需要注意什麼

1、要保留員工關係轉移原因的證據,以證明企業的行為確因客觀情況,而非主觀惡意,以便在發生法律訴訟時,不至於太過被動。

2、要與員工進行充分的協商。關於協商,需要注意三點。

(1)在確定轉移員工的名單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採取召開全體會議,也可以召開部門內會議,由部門負責人對涉及的人員進行小範圍開會。無論哪種會議方式,企業在此期間均應注意保留證據。比如,在召開會議時,要求所有涉及員工簽到。在會議中,企業應坦誠地告知勞動者企業的客觀情況,如業務轉移、部門取消等等,並且將這些宣講內容寫入會議紀要。同時,對於工齡等敏感問題不要回避,最好在會議上向員工明示,到新單位後工齡累計計算,如果不同意轉移的,則按照法律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企業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避免不同工齡的員工在比較經濟補償金時產生心理不平衡的現象。案例中的餘某實際就是這種情況,因其在該企業工作差一點不滿一年,所以只能拿到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其他同事相比難免心有不滿,從而向企業提出更苛刻的解除條件。在開會完畢,會議記錄上應要求全體與會人員簽字,以證明員工知曉該情況,並且與員工進行了協商。

(2)為了使員工勞動關係順利轉移,除了本企業內部的宣傳外,接收企業友好的態度和優良的福利待遇也會成為促成員工關係轉移的另一個關鍵因素。如案例中接收企業對於轉移員工的入職宣講就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3)對於個別不配合的員工,企業除了大會上的宣講外,再提供單獨溝通的機會,並且保留與其協商的證據。

除了上述保留員工關係轉移原因的證據和與員工進行充分協商外,還要及時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員工關係轉移不要無限期地協商,以免擴大企業的損失,產生更多的變數。在與員工經過幾次協商後,個別員工仍然不同意轉移的,企業應及時與員工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

二、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有兩個法定解除理由可選。

1、按照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方式與法律風險。

協商一致解除,是員工關係轉移無法推進時可採取的較好處理方法,可以避免日後員工再去提請仲裁或起訴。但往往最後不同意轉移的員工都是一些較難處理的員工,採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一定的難度。並且在協商過程中容易因一些談話內容不當反而造成對企業不利的影響,因此企業在與員工協商時,應注意協商的技巧,尤其注意談話內容及風險的把控,並結合不同意轉移員工的具體情況以及企業的成本而採取相應的應對。

為了使員工勞動關係順利轉移,除了本企業內部的宣傳外,接收企業友好的態度和優良的福利待遇也會成為促成員工關係轉移的另一關鍵因素。

2、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與員工無法協商一致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對於這一解除原因的適用,有以下兩大風險點需要企業注意:

(1)是員工關係轉移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的證據收集。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中規定:“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

若企業發生法律規定的這三種情形,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 如果轉移的原因不屬於明確列舉的這些情況,而是其他情況,那麼企業將會面臨另外一個潛在風險,即員工關係轉移的原因是否能夠被裁決機構認定為屬於客觀情況。如果一旦被否定,企業將難逃違法辭退的法律責任。因此,員工關係轉移若不屬於明示的三種情況,企業更應注意蒐集證據,以充分地向仲裁員或法官説明情況。

(2)除了客觀情況的認定問題,與勞動者協商,是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個必要前提。通常企業HR與員工的協商往往會反覆多次,且都是當面交流,證據不易保存。因此要與員工簽訂協商備忘錄,這將是一份不可或缺的關鍵證據。

以上兩點一個是實質問題,一個是程序問題,在與勞動者因客觀情況變化解除勞動關係中,這兩類證據都必不可少。

勞動關係轉移存在一定的風險,需要我們採取措施防範。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地方採取人才引進政策,各個企業都求賢若渴,求職者的勞動關係發生轉移是常有的事。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勞動爭議也爆發的越來越多,如果您有爭議要解決,建議您申請調解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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