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建立勞動關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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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建立勞動關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現在這個時代大學生越來越多,大學與在校生建立勞動關係的現象也越來越多,但在校生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同時,應增加一些關於勞動關係的法律知識。其實國家對於這個方面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下面,我就為大家整理一下在校生建立勞動關係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試用期與見習期/實習期的區別

有的畢業生經常來問試用期與見習期/實習有何不同,有的在實習期間與單位發生問題,常常是因為不理解這兩個概念的含義。

所謂“試用期”,根據1995年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有無試用期和使用的長短,由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畢業生若簽了就業協議,會在就業協議中進行約定。

所謂“見習期/實習期”,並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專指尚未畢業的學生到用人單位進行的社會實踐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學生在用人單位見習/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還不是勞動關係,因此,二者之間問題的解決依據尚不能援引《勞動法》。

關於“見習期/實習期”,首先,它與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試用期”不同,它並不是一個法律層面的概念。見習期/實習期一般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實際上從性質上看,見習期/實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只不過它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的“試用期”。比較寬容的單位將未畢業應聘者的實習期算進試用期,這樣一旦畢業就可以直接轉正,從某種方面來説能夠令新進員工產生對公司的信任。現在一些用人單位會和畢業生簽定實習協議,對實習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若需要學校簽署意見的,也可以到校招畢辦簽章確認。實習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與求職人員之間簽訂的關於未來勞動聘用關係及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的書面文件。

二、先簽合同後試用

有的畢業生報到後和用人單位之間不籤合同,用人單位只是先試用着畢業生,實際上試用期應該包含在勞動合同之內。《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就是説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也無論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企業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企業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員工最大的意義就是使員工在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和雙方約定的工資待遇、勞動崗位和職責、勞動條件等內容,有利於明瞭和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相當一部分企業利用勞動者的弱勢和勞動者勞動法律知識欠缺,以“試用期”為由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員工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員工手無“憑據”這兩個目的。

《勞動合同試用期有關法律問題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三、如何簽定就業協議

注意:畢業生與單位簽訂協議後,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到校招畢辦鑑證。 在與用人單位簽定就業協議的時候注意:

第一,不要輕易交出就業協議。就業協議具備唯一性,一旦簽訂就業協議而又不履行時,大學生就要到教育部門辦理手續,重新獲取就業協議。這會耗費精力和時間,得不償失。

第二,違約金設定是雙刃劍。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經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後約定,並且違約金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是否約定違約金,大學生朋友應該慎重考慮。很多大學生急於找工作,輕易地在就業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但工作後不滿意想換工作時自己不得不承擔違約金。但要是不設定違約金,對用人單位的限制顯得過少。違約金上、下限一般沒有嚴格的規定,但大部分企業都在2500左右,若超過5000元學生需慎重考慮。

第三,利用好備註欄。畢業生應該儘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户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註欄,現實的情況是絕大多數的就業協議中備註欄全是空白。第四,在籤就業協議書時,對待附加協議要更加認真謹慎,因為這樣的協議的法律效力幾乎等同於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仔細斟酌後再籤,切不可草率,更不能輕易違約。不要輕看就業協議的法律效力

第五,就業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後即告終止

四、新勞動合同法試用期

1. 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調查中,92%的受訪者都表示,所在企業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有6%,還有2%的求職者説“沒有試用期”。專家建議:關於試用期問題,最好將條款都寫明在勞動合同內。

2.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專家建議:如果遇到公司在試用期內的薪資結構是“底薪 提成”,那薪資的規定最起碼有一點可以保證,就是底薪薪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 試用期離職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五、專家建議:

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着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並獲得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在校生應注意謹防受騙,學生的社會經驗普遍都不足。國家規定了在校生建立勞動關係的相關法律就需要學生們普遍去了解去學習。要懂得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會在相關法律法規上有所規定。學生的勞動關係應該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行,不可一意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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