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時加班費應該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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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計算工時加班費應該怎麼計算?

綜合計算工時加班費應該怎麼計算?

1、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法定節假日不可以補休。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週期內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計算。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週期內的總上班時間超過該周內(如一個月、一季度)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以超過部分的時間總數一起計算(不區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計算。

4、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36小時的,加班費計算應仍以以150%計算。

二、一般情形下加班費的發放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三、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怎麼辦?

單位不給加班工資,勞動者追討加班工資要靈活選擇途徑。

1、協商。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解決,一般來説,如果單位不願支付,協商無法取得效果的。

2、調解。有權調解的部門有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地域性調解組織。

3、投訴。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理。勞動監察部門在調查有關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部門查處案件的時限一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

4、勞動仲裁訴訟。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審理終結。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實行兩審終審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故此類職員若是在公休日上班,一般情形下是不能獲得加班費的。而若是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在公休日上班,則可以獲得二倍工資作為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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