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同工同酬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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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同工同酬的法律規定

最近幾年,我國經濟在不斷髮展,但是在企業中,用人單位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卻越來越嚴重。那麼,我國用人單位同工同酬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的介紹。

《勞動合同法》對同工同酬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本條是關於一個月寬限期內勞動報酬應當如何確定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解決在這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關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問題,本條作了相應規定。本條專門針對用人單位已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形所作的規定。本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前或者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有關勞動報酬的事項就可以在書面勞動合同中規定。規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也有可能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間,如果雙方對勞動報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的,應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當然,同工同酬是一個原則,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即使是同一工作崗位的勞動者,也有資歷、能力、經驗等方面的差異,勞動報酬有一些差別,只要大體相同,也不違反同工同酬原則。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本條是關於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如何解決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應當按照:

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協商;

②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③按照同工同酬原則規定進行處理。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立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目前,我國的集體合同制度不發達,多數企業沒有集體合同,行業性和區域性集體合同也很少;或是雖然有集體合同但其中並沒有關於勞動報酬的約定,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在確定勞動報酬時應當遵循同工同酬原則。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本條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目前,勞務派遣領域中對勞務派遣工進行身份歧視的問題比較突出,集中體現為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之間雖從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資待遇相差較大。有的企業中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基本工資相差30%-40%。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方面,勞務派遣工工與正式工也有差別,正式工的社會保險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資的標準繳納的,而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的。有的用工單位是將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遇和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費一併交給勞務派遣單位,再由勞務派遣單位根據自己的薪酬制度確定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因此,對於用工單位而言,無法做到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同工同酬。用工單位大量使用派遣員工,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員工工資水平較低,且沒有正式員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總的來説,我國目前勞資矛盾還是有的,相關法律也不是很完善。但是我們應該相信,隨着時代的進步,關於用人單位同工同酬的法律規定會不斷完善的。以上就是用人單位同工同酬的法律規定,希望本站小編的回答能夠讓你得到幫助和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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