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怎麼補算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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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退員工怎麼補算醫療保險?

辭退員工怎麼補算醫療保險?

一般補算到辭退的當月為止,公司倒閉開除員工屬於合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第一款,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司應該對員工進行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補償標準進行了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辭退員工的具體補償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基於實際的辭退原因而定,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情況下,還需要支付規定標準的經濟補償金,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提出勞動仲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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