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員工加班補償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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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辭退員工加班補償怎麼算?

企業辭退員工加班補償怎麼算?

可以。

勞動者辭職後,應當在一年之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如果超過一年時間,是不能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的。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公司方雖抗辯稱,加班費包括在工資中一併發放,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因此法院不予採信。故公司方應當向吳先生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説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有超過規定時間的勞動時也是屬於加班,那麼勞動者在出現了加班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用的,就算用人單位將員工辭退時也是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工資以及加班費用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支付也是可以通過仲裁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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