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職工勞動關係何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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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職工勞動關係何時解除?

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與企業間的競爭也越發的激烈,適應市場的企業得以生存,而一些不適應市場競爭的企業則會面臨破產、倒閉。破產企業的員工比較關心的是企業破產職工勞動關係何時解除以及工資如何清償,下面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對這些問題進行説明。

一、企業破產職工勞動關係何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企業破產時,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時點是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破產之日還是企業註銷之日。一種觀點認為,依照法律相關規定,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終止應以該法人到工商局辦理完註銷登記手續之次日為其終止日期。公司正處於破產清算階段,未辦理註銷工商登記手續,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最高法院在民事裁定書中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認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點為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

二、企業破產員工怎麼辦?

當自己所在的企業遭遇破產,職工應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包括:

1、坦然面對勞動合同被提前終止的事實,努力重新就業。

2、對被拖欠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公示。

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企業破產後員工工資是否可以優先清償

企業破產,員工工資可以優先得到清償,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企業就不復存在,也就不存在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了。同時,企業進入清算程序後,清算後的財產用於支付破產費用及債務後,會優先用於支付員工的工資,所以企業破產員工不必驚慌,按正常的程序離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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