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合同到期後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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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合同到期後賠償標準
基於勞務派遣合同的特殊性,勞務派遣單位的主營業務就是將勞動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向被派遣單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費。被派遣勞動者同用工單位不是勞動合同關係,但用工單位可以依據自身的規章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用工管理。勞務派遣合同中,被派遣勞動者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因此,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後,勞務派遣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羅浩律師建議:被派遣勞動者並非只是被派遣關係,其同勞務派遣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其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享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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