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到期被用人單位退貨是否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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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到期被用人單位退貨是否會賠償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被用人單位退貨是否會賠償

用人單位正常的不用賠償你的,勞務公司應該要給你發正常的工資.勞務公司如果沒有繼續給你安排工資,也不給你發工資,這樣的話勞務公司要賠償你的.

把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工作單位)一起告。法律依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92條和第57-67條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説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説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説是沒有人説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勞務派遣在工作中經常出現,所以有關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諮詢,這樣可以合理的處置,然而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着法律上的保障,但是在期限的問題上需要自己的進行一定的注意,一旦自己的事情的逾期,那麼自己的權益就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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