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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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有影響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有影響嗎?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有影響,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雙方經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根據職工在單位工作年限,發放相應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按照工作滿一年補助一個月工資,最多補助不能超過12個月,雙方協商一致,應當根據相關法律給予補助。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與辭職的區別:

1、解除勞動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反映了勞動者和單位雙方的意願;

2、辭退職工則是用行政手段根據單位一方的意願終止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命令的性質。目前,辭退限於違紀職工。

3、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

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a.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b.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自己主動辭職的,通常情況下是沒有經濟補償和失業金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依據相關條款要求支付補償金。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 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沒有相應規定。 如果是公司提出且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有影響嗎,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單位一般不會給予補助,如果是雙方協商,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補助,單位如果提高勞動報酬,勞動者仍然不願續簽合同,單位應當不予補助,職工如果有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單位可以辭退。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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