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向仲裁委申請有時間限制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發生勞動爭議向仲裁委申請有時間限制嗎

發生勞動爭議向仲裁委申請有時間限制嗎

勞動關係存續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到正式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間的期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包括:試用期間、實際勞動期間、病假醫療期間、產假期間、休假期間、停薪留職期間等。而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出現勞動糾紛,一般仲裁時效為一年。如果是拖欠勞動報酬,則時間不受1年時間限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隨時可申請仲裁,沒有時效限制的。但當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你還沒辭職的話,你完全可以提起仲裁追討工資。即便你辭職了,在你辭職一年內,也可以提起仲裁。

加班工資仲裁時效是多長?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加班工資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所以,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是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在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如果協商不成第一時間也申請勞動仲裁,因為勞動仲裁也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一定要有具體的證據,如果證據充足,那麼用人單位不但要接受行政上的處罰,還要對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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