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權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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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階段的管轄

勞動爭議管轄權包括哪些

根據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如果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據此,勞動爭議的仲裁管轄,如果職工和企業都在同一個轄區,那就由所在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企業和職工分別屬於不同的轄區,則以職工的工資關係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即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為管轄地。

但是上述規定,往往出現不方便職工的情形發生。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設立了一辦事處,以北京公司的名義在上海招聘了職工,工資由北京公司發放。如果發生爭議,按照上述規定,就得由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上海的職工提起申訴是極其不方便的。所以,勞動部曾下發文件對此類情形作出新的解釋,規定可以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這樣勞動仲裁的管轄就出現了幾種情形,一是工資關係所在地,二是勞動合同履行地,三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管轄地。

另外,由於設區的市往往設置有市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時各轄區又設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內部的規定,同一市的企業,有的可能屬於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有的則屬於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訴訟階段的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在訴訟階段,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只有兩個選擇,一是用人單位所在地,二是勞動合同履行地。據此,原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自由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爭議案件在訴訟階段的管轄地與勞動仲裁時的管轄地沒有任何必然的聯繫。也就是説,訴訟階段不是以勞動仲裁機構的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設立辦事處,並以北京公司的名義招用勞動者在上海工作,由北京公司簽定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如果職工在上海提起勞動仲裁,裁決後用人單位不服,可以在北京公司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勞動者得跑到北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應訴。

筆者建議,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勞動者完全可以爭取主動,搶先到自己認為合適的法院起訴(即使勞動者認為裁決是合法公正的),比如在上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即使單位在北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按照規定後受理的法院應該將案件移送先受理的法院審理。假如北京公司沒有起訴,而勞動者又認為勞動仲裁裁決書合法公正,那麼可以選擇撤訴,從而使勞動仲裁裁決恢復法律效力,避免勞動者跑到北京應訴的風險發生。

在對勞動爭議進行處理的時候,有些勞動爭議法律要求必須要先申請進行勞動仲裁,之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那麼才能依法提起勞動訴訟。所以在説到勞動爭議管轄權問題時,就要注意區分勞動仲裁階段的管轄權和勞動訴訟過程中的管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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