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能隨意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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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能隨意裁員
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才可進行裁員?
1) 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
2) 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的;
3)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以上分析得知,企業在出現破產前重整、生產經營重大困難、生產技術革新不需要原定人數的以及其他發生重大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選擇裁員減少企業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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