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加班是否可以決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疫情防控期間加班是否可以決絕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職工提前返崗的,如防控用品生產企業加班生產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緊急保障防護措施需要加班等情況,屬依法延長工作時間,職工不按要求返崗,單位有權按照曠工進行處理。

某市規定,職工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返回復工的,應當及時向企業説明情況,並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企業不得以曠工為由對職工進行處理,但是可以要求職工提供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或村委會的書面情況説明或者地區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職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時返崗時間較長,或者職工從重點疫情地區回到工作所在地並居家觀察期間較長的,企業可優先考慮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或引導職工辦理事假手續。

由此可見,如果是因為生產疫情所需要的防控物資的企業,員工應當加班,按照法律的加班費支付,如果不能説明不加班的情況,能加班不加班那就算曠工,這不是普遍的規定,但是能反映出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難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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