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是哪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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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是哪幾個?

在我國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是哪幾個?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主要有: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的羣眾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行政代表由企業行政方面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協商決定。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縣、市、市轄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擔負着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二、勞動糾紛調解的流程

1、受理: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材料,其中包括仲裁申請書(按照仲裁機構提供的仲裁申請書文本格式填寫)、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複印件核對後返給申請人)及複印件、企業法人資質證明、與申請仲裁相關的證據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受理範圍並在時效內的,仲裁委員會予以立案,並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2、立案:仲裁委對已決定立案的仲裁案件,進行案件編號、組建仲裁庭、確定仲裁庭人員。

3、送達:立案後,仲裁委將應訴材料(申請人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的申請書副本、案件證據材料登記表、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或法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答辯通知書)在5日內送達被申請人,並告知被申請人需在10日內進行答辯(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進行)。仲裁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答辯書後,在5日內將答辯書送達申請人。同時,仲裁委員會將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4、調查取證:仲裁庭對仲裁請求事項進行調查、勘驗取證。根據案件調查情況確定開庭時間,並提前3日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開庭時間。

5、案件審理:仲裁庭根據雙方提供證據材料和調查、勘驗情況進行調解或開庭審理。

6、依法裁決:庭審之後,仲裁委員會針對申請仲裁的請求事項和仲裁庭調查、勘驗、庭審結果,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裁決。

辦理時限:案件受理5個工作日。45個工作日內結案。

仲裁時效: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僅需要自己的維護,也需要相關調解機構的幫助。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應當及時通過法律程序有效解決勞動問題。若是實屬用人單位為過錯方,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勞動糾紛的解決在法制社會也將會更加快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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