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時限有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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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為勞資問題或工傷問題等發生糾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若能協商解決當然是皆大歡喜。常有協商不成的狀況出現,此時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可組成雙方人數對等的調解委員會,由調解委員會調解來解決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調解時限是勞動糾紛發生後當事人非常關心的問題,國務院與勞動部對此有明文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時限有沒有限制?

勞動爭議的調解期限,是指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申請和完成勞動爭議調解所必須遵循的時間。

勞動爭議調解期限分兩種:

一種是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期限;

另一種是調解委員會受理和調解的期限。規定調解期限是為了保證勞動爭議得到及時處理,避免久拖不決。

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對勞動爭議調解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時,視為調解不成。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勞動爭議案件的時效是指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和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超過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勝訴權喪失。

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天,是指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勞動合同權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後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可知,根據相關規定,由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勞動爭議,有效時間一般是30天內。到期沒有結束的,可視為調解不成。如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或有一方反悔的,當事人可申請仲裁。關於勞動爭議調解時限或者調解不成後如何仲裁,可進一步諮詢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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