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21規定受案範圍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6W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受案範圍是什麼?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21規定受案範圍是什麼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二、勞動人事爭議的仲裁規則有哪些規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發現不應當受理的,除本規則第九條規定外,應當撤銷案件,並自決定撤銷案件後五日內,以決定書的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基於同一事實、理由和仲裁請求又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員會已經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或者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條 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併處理。

反申請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反申請不屬於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答辯期滿後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總的來説,勞動合同爭議或者聘用合同爭議都可以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但是申請仲裁的時效是受限制的,一般勞動合同爭議或聘用合同爭議,在未經仲裁之前不能直接起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