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的是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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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廣東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採取仲裁的方式解決,在提請仲裁解決勞動糾紛的,就需要爭議雙方明確仲裁的受案範圍。如果雙方的爭議不屬於仲裁的受案範圍的話,就不能提起仲裁。

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的是受案範圍

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的是受案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該仲裁時效可中止、中斷;

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仲裁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有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對於勞動仲裁對於仲裁的受案範圍是瞭解相關規定的首要內容。只有在瞭解仲裁的受案範圍以後,才能進行後續的仲裁程序。對於仲裁有關的規定,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仲裁的時效問題、仲裁管轄的確定。希望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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