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雙倍工資老闆不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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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雙倍工資老闆不給怎麼辦

勞動仲裁雙倍工資老闆不給怎麼辦?

首先應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生效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行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勞動仲裁雙倍工資時效

雙倍工資發生在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時。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根據上述規定,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受一年的限制。自第二個月期滿開始滿十二個月時,第二個月的雙倍工資就超過了仲裁時效。但第第三個月的仲裁時效還有一個月期滿。以此類推,直到所有的仲裁時效全部屆滿。

法律依據:《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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