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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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怎樣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係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

3、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4、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4)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5、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6、經仲裁委批准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二、勞動仲裁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對於有待證明的事實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包含兩方面的內容:證據由誰提出;應該舉證的人沒有舉證的不利法律後果。舉證責任的分擔是指舉證責任在當事人之間的分配,即確定爭議雙方各自應就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我國對於舉證責任分擔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於一些特殊案件,則通過“舉證責任的轉移”來達到保護弱勢羣體的利益的目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轉移”主要是指對於一些本應由勞動者承擔的舉證責任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2、因用人單位作出減少勞動報酬的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3、因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在與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而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不能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您可以選擇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您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能夠證明您的主張和事實理由的證據資料,這樣仲裁委員會才有可能支持您的訴求,否則您將會敗訴,也就會給您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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