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訴時效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勞動仲裁申訴時效是多久

勞動仲裁申訴時效是多久

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期為一年時間。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二、仲裁時效什麼情況下可以重新計算

勞動者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單位經常用研究研究,下個月答覆等手段拖延時間,或者是先答應勞動者的要求,最後以領導不批准為由拒絕執行。勞動者在想申請仲裁,已經過了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時效中斷制度。與單位協商解決的時間不計算在仲裁時效當中。協商破裂後,重新計算時間。保護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權利。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洪水、暴亂等當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

其他正當理由,是指因病住院,因涉嫌案件被羈押,因地址變更無法取得聯繫等情況。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按時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消除以後,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而不是撤銷計算。比如,一勞動者與單位發生勞動糾紛,10個月後,因為涉嫌犯罪被羈押,7個月後被釋放。從釋放之日起,兩個月內申請勞動仲裁不算超過仲裁時效。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過去勞動者通過勞動仲裁討要工資,勞動仲裁委員會只審查最近兩個月是否拖欠工資,對以前的不予保護。比如,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六個月的工資,勞動者訴到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只能裁定單位給付近兩個月的工資。前四個月的工資,因勞動者沒有及時申請勞動仲裁而失去了追索權。

立法過程中,有人提議把追索勞動報酬的仲裁時效改為一年。討論中,代表們認為,改為一年,也解決不了拖欠工資問題。有一些單位不執行勞動法工資按月發放的規定,這些單位是一年一發工資。主要是建築單位和私人煤礦。勞動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書時,離法定的發工資的時間都超過一年了,勞動仲裁委員會還是沒有權利仲裁。許多單位的包工頭都是年底逃跑,找到他們很不容易,等找到他們,時間早超過一年了。最後定稿時,確定為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沒有仲裁時效限制。

勞動糾紛是企業職工經常會遇到的一種糾紛,我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權利的同時也保護了企業的利益。勞動仲裁申訴時效一般是一年時間,但中途由於和企業溝通過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訴時效都要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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